| 假設有1000人同時使用BT程式分享傳輸檔案,其中一名分享者甲最後所獲得 的「完整檔案」是由1000人中的50人分發的「部份檔案」所組成。若控方要成功檢控這 50名分發者共同作出侵權行為,則必須: 1. 掌握50人的資料﹝如地址﹞ 2. 要求法庭發出50張搜查令 3. 拘捕50人 4. 扣留50部電腦為證物 5. 從50部電腦中找尋出構成「完整檔案」的「部份檔案」為物證 6. 從甲的電腦中找到「完整檔案」為物證,並作出配對證明是由這50人所傳輸 1至5項涉及的人力物力極大。若果勉強抽調大量人手去檢控一宗個案,未必符合效益, 亦會影響執法機關的其他工作。另外,要得到甲電腦中的「完整檔案」為物證,則須有 相關執法權力去檢取甲的電腦。甲在分享檔案過程中不會把「部分檔案」發回自己﹝即 使他可能分發給其他人士﹞,故甲根本沒有在案件中「50人的共同分發行為」作出任何 參與,而執法機關亦不太可能以引用上述條例拘捕甲,更難以扣查甲的電腦作物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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